网上通缉离职员工公司被判精神赔偿
严某曾是北京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的一名设计师,于2007年8月18日离职。次日,该公司经理王某便在网上发布了“通缉令”,对严某进行“人肉搜索”。文中称严先生为“贼”,盗窃公司电脑数台,给单位造成损失30多万元,并称“特发布此通缉令,提供线索者有重奖。公安机关、派出所已经备案,正在紧锣密鼓地抓捕”。
严某认为,公司经理王某的行为对其进行了人身侮辱与攻击,影响非常恶劣,致使其离职后,至今无法找到工作,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损害,故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“通缉令”中使用了“贼”、“猪”等侮辱性语言,在失窃事件还没有侦查结果的情况下,使用了“通缉、盗窃、抓捕”等文字,足以让一般读者认为严先生实施了犯罪行为。此举使严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,并给他造成了精神压力,已经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