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乡镇改革硬行“一肩挑”就是违宪
作者:许斌 来源:中国乡村发现 2005年7月,吉林省全面启动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,乡镇机构改革在白山松水间拉开帷幕。这场改革最明显的特征是:乡镇党政领导兼职和交叉任职,实行党委书记兼任乡镇长模式,俗称“一肩挑”。民族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可以分设,但不增加领导职数。换句话说,就是非民族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不可以分设。截至2007年底,全省624个乡镇中,558个实现了党政“一肩挑”,比例为89.4%,“除了民族乡镇,其他乡镇基本全部实现‘一肩挑’。”(《人民日报》
很明显,“一肩挑”是硬行设计、规定的产物,但这样设计、规定违法,严格一点说,是违宪。
党委书记由任命产生,乡镇长由选举产生,如果硬行设计、规定“一肩挑”,相当于规定乡镇长同时由任命产生,党委书记一经任命,则必须被命令当选为乡镇长,否则就不可能实现“一肩挑”。或者,可以视为取消了对党委书记的任命权,乡镇长一经选举产生,则自动兼任党委书记,这肯定不符合中国国情,不仅任命权不可能被取消,而且还面临着大尴尬,即选举产生的乡镇长可能不是中共党员,不可能兼任党委书记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,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、副主席,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,并未限制候选人必须具有中共党员身份,硬行设计、规定“一肩挑”,部分剥夺了代表们的选举权与非党人士出任政府公职的被选举权,这就是违宪!
硬行设计、规定“一肩挑”还事实性剥夺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,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,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、副主席,乡长、副乡长,镇长、副镇长的罢免案,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。但既定了“一肩条”,而党委书记一职由任命产生,则只要党委书记一职不被撤消,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绝不能罢免其乡镇长一职。
现行行政机构设置弊处甚多,现实如此,改革是必需的,甚至是紧迫的,但改革必须是向着更加法治化的方向改革,而不等于说,无论怎样改都是合理的,乃至不惜采用违法违宪的方式改,使得弊端被放大、格局更趋混乱也是不得不为之且一定要为之。
新闻中强调,通过“一肩挑”实现了一元化领导、领导之间的矛盾少了效率高了,这未必是什么好事,各人所处地位不一样、所持立场不一样,产生矛盾是正常的,是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的必然结果,增加了不同利益群体参与博弈的机会,不仅不是坏事,反而是好事,正常的解决协调办法,在于明确分工职能、强化制度建设,将所有工作矛盾交由法律法规、典章制度原则去权衡、去协调,从而使权力受到制约、社会生活前景可以预期、社会秩序保持稳定,以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最大化,并保证任何一个群体的合法、合理权益不受侵犯。
而“一肩挑”实现的,不是用法律法规、典章制度去权衡利弊、保障所有群体的利益最大化,而是培植地方政治强人、建设“一言堂”,使地方的一片天成为强人自己的一片天,于公益,是任何一个群体的合法、合理权益随时可能被侵犯;于强人自己,则一句话总结: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。
“一肩挑”甚至连精兵简政的作用也起不到,新闻中说得很清楚,无论是否分设,领导职级并没有增加,可见得机构臃肿。出于精兵简政、提高效率需要,完全可以推行部门、机构负责制,逐步在基层党委、政府取消副职设置,而没有必要硬行设计、规定“一肩挑”。
乡镇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一级行政区域,乡镇政府为一级法定政府,如果连本级政府领导人的独立地位都不能保证,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。遑论积极探索、逐步发展基层民主建设了。
|